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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蜜之源食品公司违反广告法被罚 属乐普医疗旗下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8日讯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市刑罚( 2022 ) 1585号)显示,北京蜜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0000元。 处罚决定日2022年8月3日。

当事人从2021年10月开始在某平台上通过第三方商家“乐普医疗器械旗舰店”销售乐普盆底理疗机(生物反馈神经功能重建治疗仪AM300B )。 商品编号为10027619249352,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发表了产品介绍内容。 产品介绍内容包括“小巧治疗仪、尿失禁混合性”,作为个人推荐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的产品已经过广告审查,但发布的产品介绍内容未以审查合格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超过审查合格的内容仍被广告审查机构审查发布的产品介绍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编辑、上传、发布,无相关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第16条第3款的规定。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处理决定。 同时,当事人未按照审查合格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超过审查合格的内容也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罚款80000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北京蜜之源食品有限公司是乐普和康(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乐普和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乐普医疗”,持股比例为85.00%

乐普医疗2021年年报显示,乐普和康(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营地为上海,业务性质为制造业,公司持有85%比例的股份。

055-79000652021 )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明功效、安全性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三)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使用广告代理人的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一致,并应当明显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当注明“本广告仅供医药学专业人员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注明“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使用”。 个人医疗器械推荐广告应当注明“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购买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载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参照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21 )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不能计算或者显著降低广告费用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1年内可以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使用疾病治疗功能,以及医疗用语或者容易将销售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预期投资回报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畜禽、水产苗种植和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未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理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理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幼儿园内或者利用有关中小学生、幼儿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布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能计算或者显著降低广告费用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不得切割、拼接、修改。 审查合格的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广告,发布前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检查不得公开。

055-79000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合格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以下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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